9.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以下简称物业费提取)。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师市管理部(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因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提取的住房为申请人或配偶名下自住住房。
(二)房屋范围
1.自住住房为申请人或配偶疆内自有产权住房。
2.房屋用途须为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不纳入提取范围。
(三)提取额度及频次
1.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
2.同一套住房在1个自然年度内只支持提取1次物业费。
3.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费;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各自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费。
(四)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
五、办理渠道
柜面办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服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服务网点主动提出物业费提取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柜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受理,将相关要素录入系统并上传业务资料后提交审核。
(三)审核
审核柜员根据档案资料及受理柜员录入信息审核相关信息,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对未审核通过的申请,审核柜员应及时将申请业务退回受理柜员,并告知原因及补正措施。
受理柜员应及时查看审核意见,对未审核通过的申请需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兵团就近师市服务网点咨询;
(二)电话咨询:0991-96359、0991-12329;
(三)网站查询:https://www.xjbtgjj.com;
(四)微信公众号:“兵团住房公积金”智能客服。
友情提示:
1.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2.物业费提取仅面向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本业务提取申请人范围;
3.房屋已出售或购房合同备案已注销的,不得办理物业费提取;
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