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用地批准书》需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翻建、大修房屋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用住房的,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二年之内,每年一次。
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之内;
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之内;
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二年之内。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不大于其本次所建(修)住房《工程预(决)算报告》中的预(决)算价格;所提资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卡。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建造的,应提供《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含)提供经社区或团场备案的施工许可材料、《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住住房证》(包含建筑设计红线图)、《工程预(决)算报告》或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且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大修费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