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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来源: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8 18:51:00 浏览次数: 【字体:

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父母或子女支付购房款。

2.提取时效及频次:

自签订公有房屋出售合同之日起二年之内,每年一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所提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账户。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房改房补差所需资料: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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