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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
发布时间:2023-05-30 17:48 来源: 大众网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济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在济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在放宽缴存门槛方面,《实施方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原有“自由职业者”缴存制度。放宽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作出书面承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在完善缴存方式方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构建相对独立的缴存机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采取签订缴存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济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行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自主变更。

在推行便利提取方式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购房、还贷、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使用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具体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体现多存多贷原则的基础上,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我市房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等因素的挂钩倍数进行适当调整,保障存贷规模相适应。

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存储时间满1年的资金部分,最高可获得1%的缴存补贴。该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标准每年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缴存补贴停止发放,贷款结清后存储时间满1年的自愿缴纳的资金部分可继续享受补贴。联合本地金融机构,推进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公积金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落实“租购并举”政策,针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单位缴存职工定向提供相关服务,使参与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既可享受购房贷款支持,也可依托济南市安居保障平台享受租赁住房服务,保障其享有同等的选房、租房权利,租房价格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探索推广我市首创的住房公积金租房贷业务,试点开展租房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强化风险防控方面,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资金收支平衡情况,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实施适当调整。必要时可采取资金拆借、融资、“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流动性,加强贷款规模管控,着力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对灵活就业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个人公积金账户管理。对同一缴存人分别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公积金账户与单位建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分类开展资金核算,分别执行提取政策。为保障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贷款条件时,上述两个账户可连续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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