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期限缩短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新兵房积字﹝2024﹞1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师市管理部、营业大厅、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民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四、办理条件
贷款期限缩短(以下简称缩期)指在贷款存续期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发生改变,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缩短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根据缩期后月还款额是否发生变化分类分别适用:
(一)缩期后月还款额不发生变化的
1.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缩期业务时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当前无逾期欠款;
(2)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方式不作变更。
(3)该业务需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同时办理。
2.申请材料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缩期后月还款额发生变化的
1.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缩期业务时该笔贷款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当前无逾期欠款;
(2)缩期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的月偿债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当前家庭收入(即工资收入)的60%;
(3)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方式不作变更;
(4)缩期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2.申请材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婚姻关系材料原件。
(2)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存基数为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材料中一项为准:
①提供本人近半年收入完税证明,且取最低值;
②提供最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卡明细摘要必须为工资),且取最低值;
③提供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作为收入的认定依据,且取最低值。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服务网点柜面提供)。
五、办理渠道
柜面办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通过申贷服务网点柜面办理。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一)申请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需主动申请。
(二)受理
受理柜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服务网点对相关要件进行初审。符合缩期条件的,受理柜员向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疆生产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缩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申请人签字并确认变更的贷款期限,将相关要素录入系统上传业务资料后提交审核。
(三)审核
审核柜员根据档案资料及受理柜员录入信息审核相关信息,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意见,对未审核通过的申请,审核柜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柜员,并告知原因及补正措施。
受理柜员应及时查看审核意见,对未审核通过的申请需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本人及配偶或共有人及配偶持身份证、征信报告到兵团就近师市服务网点咨询;
(二)电话咨询:0991-96359(住房公积金热线);
(三)网站查询:https://www.xjbtgjj.com;
(四)微信公众号:“兵团住房公积金”智能客服。
友情提示:
1、如借款人(产权共有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申贷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2、月还款额发生变化的,申请缩期后剩余贷款年限不得少于1年,缩期年限必须为整年;
3、缩期业务办结完毕后,于补充协议签订日生效,重新确定贷款期限、月还款额度。贷款偿还其它规定与原借款合同相同,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4、缩期业务办结完毕后,不得再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5、缩期业务办结完毕后的贷款期限为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
6、缩期业务不得跨利率期限档次,不改变原有的利率期限档次;
7、缩期业务办结完毕后的月还款额以补充协议为准;
8、缩期业务需在还完当期月还款额后申请;
9、缩期业务时效性强,需在法定工作日19:00前办理;
10、关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原件的解释:
(1)单身(至今未婚)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到场。
(2)已婚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到场。
(3)离异未再婚的,借款人及原配偶(贷款申请时配偶)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离婚证、法院生效判决书、法院生效调解书原件)到场。
(4)离异再婚的,借款人及现配偶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判决书、法院生效调解书原件)到场,同时需原配偶(贷款申请时配偶)携带身份证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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