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信贷 >
购买异地商品房
发布时间:2021-10-18 18:43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房合同》(经监管部门备案);

房产公司出具的首付款凭证;

契税完税证明(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不能缴纳契税的情况说明);

开发商出具售房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证明(如购房合同中注明资金监管账号则不用提供);

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评估报告、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注意事项:①疆内在管理中心本级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视同本地购房,在购房地分支机构申请贷款。

②在疆内无分支机构地购房和疆外购房的,仅允许在户籍地购房的职工及配偶申请贷款。非户籍地购房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9000702号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