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无户口本的可提供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的提供居住国护照)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未再婚者签署单身申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生效调解书,丧偶者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借款人配偶为非本兵团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亮码可办,出具以统一“电子码”代替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
5.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建行、农行、工行一类卡)。
6.在非本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上次贷款结清证明,以及近5年内的还款明细(征信报告有记载的可不提供)。
7.借款人及配偶一个月内查询打印的个人征信报告。
8.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中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岁。(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9.借款申请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向管理中心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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