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夫妻合并计算贷款次数(含婚前、婚后、离异))
2.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6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离异时间满一年(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有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时限
购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购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建造自住住房的以《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翻建自住住房的以《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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