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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24 05:06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年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年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调整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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