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办理注销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3)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2、注销证明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文;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提供单位注销申请。
3、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单位归集户余额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去向明确。
4、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空户(户下无缴存职工归集额为零)失联或联系后拒不办理注销手续且空置一年以上的,经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注销登记表注明原因并加盖分中心、管理部印章)。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