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续期内,申请人与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逐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协议中申请人指定的商业银行收款账户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管理中心各师(市)管理部、营业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申请人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明确的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三)在协议期内,申请人只能签约一笔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可签约同一笔贷款。
(四)申请为主借款人配偶时,主借款人应同时到场。
(五)申请人申请签约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五、注意事项
(一)如申请人曾办理过大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业务,应将大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全部还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二)协议签约期间,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状态,如为非正常状态(封存、冻结、被纳入信用惩戒等),已签约协议自动终止。
(三)协议签约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约定提取额时,不予扣划。
(四)协议签约期间,办理大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笔住房贷款业务的,需先申请解除协议。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一笔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供)。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上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此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至办理此签约业务时的还款明细,未办理过此类提取业务的无需提供)。
(六)申请人工行、农行、建行、光大一类储蓄卡(任选其一)。
七、办理渠道
柜面办理:管理中心各师(市)服务网点柜面。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一)申请
申请人需至各师(市)服务网点主动申请。
(二)受理
受理柜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服务网点对相关要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柜员向申请人、主借款人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协议》、《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由申请人、主借款人签字确认、授权,并将相关要素录入系统上传业务资料后提交审核。
(三)审核
审核柜员根据档案资料及受理柜员录入信息审核相关信息,做出准予签约或不准予签约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审核柜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柜员,并告知原因及补正措施。
受理柜员应及时查看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需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原因。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频次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可签约一次,解约后在满足业务办理条件下可再次签约。
十二、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兵团就近师(市)服务网点咨询。
(二)电话咨询:0991-12329、0991-96359。
(三)网站查询:https://www.xjbtgjj.com。
(四)微信公众号:“兵团住房公积金”智能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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