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提取 >
提取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3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开出后回执返回前的时间内,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本中心贷款或持本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成功申请异地贷款的,限制办理除归还本笔贷款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6、因退休、离职、兵团系统外调动等原因封存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尚有未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销户。

7、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烟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中心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可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必要的限制,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9000702号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