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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3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开出后回执返回前的时间内,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本中心贷款或持本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成功申请异地贷款的,限制办理除归还本笔贷款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6、因退休、离职、兵团系统外调动等原因封存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尚有未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销户。

7、职工在办理完购房提取业务后,24个月内(含)将所购房屋出售或退房,应在一个月内全额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逾期不退回的即视为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管理。

8、为确保职工提取行为及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签署《合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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