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房提取仅限提取一套住房的租金;
2.提取时效及频次:每年两次,职工及配偶在发生购房行为当月起停止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一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夫妻合并计算);多子女家庭(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岁)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一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0元(夫妻合并计算)。所提资金转入职工本人工行、农行、建行一类储蓄卡。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银行卡、无房证明(仅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缴存职工需要提供)。
租房提取的注意事项:
因为地理位置的原因,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缴存职工需提供驻地的无房证明,其他师市无需提供无房证明,具体如下:
(1)兵团本级、十一师、十二师: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2)九师:按地理位置出具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塔城市房产局的无房证明或额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额敏县房产局的无房证明。
(3)十三师:哈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4)多子女家庭(其中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岁)申请租房提取业务时,需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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