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职工及配偶均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未享受单位提供的宿舍(周转房);有真实的租房自住行为发生,且所租房屋具备居住条件;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房提取仅限提取一套住房的租金;
2.提取时效及频次:每年两次,职工及配偶在发生购房行为当月起停止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一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夫妻合并计算),所提资金转入职工本人工行、农行、建行一类储蓄卡。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银行卡、无房证明(仅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缴存职工需要提供)。
无房证明的注意事项:
因为地理位置的原因,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缴存职工需提供驻地的无房证明,其他师市无需提供无房证明,具体如下:
(1)兵团本级、十一师、十二师: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2)九师:按地理位置出具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证明或额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证明。
(3)十三师:哈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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