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父母或子女支付购房款;建造自住住房《用地批准书》需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翻建、大修房屋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用住房的,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二年之内,每年一次。
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之内;
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之内;
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二年之内。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不大于其本次所建(修)住房《工程预(决)算报告》中的预(决)算价格;所提资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卡。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建造自用住房的,应提供《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本人工行、农行、建行一类储蓄卡。
翻建自用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设计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且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工程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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