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指南 > 提取 >
购买征迁(棚改)安置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1-10-18 18:52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自签订征迁(棚改)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二年之内,每年一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其本次所购房屋总价和补偿款的差额;以货币补偿的,再购买住房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其本次所购房屋总价和补偿款的差额;所提资金视所购房屋性质转入对应账户(如商品房转入开发商账户,二手房转入提取人银行卡等)。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或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或《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提供政府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售房单位账户证明。

安置补偿协议》或《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中需载明房屋地址、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货币补偿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业务证明材料按相应种类提交。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9000702号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