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父母或子女支付购房款。非家庭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关系指: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购买未竣工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晚不超过购房合同中签订的竣工日期(无竣工日期以交付日期)起二年以内。购买已竣工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起开始计算二年以内,每年一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其本次所购房屋价格;所提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资金监管账户。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售房单位账户证明(购房合同已载明账户信息的无需单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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