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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1-10-18 18:55 来源: 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

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非家庭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关系指: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购买未竣工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晚不超过购房合同中签订的竣工日期(无竣工日期以交付日期)起二年以内购买已竣工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起开始计算年以内,每年一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其本次所购房屋价格;所提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资金监管账户。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售房单位账户证明(购房合同已载明账户信息的无需单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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