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9000702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