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服务指南(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一、事项名称
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续期内,申请人按月约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指定的商业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报销本人或配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兵房积字﹝2025﹞14号)。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三)在协议期内,申请人只能签约一笔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可签约同一笔贷款。
(四)申请人申请签约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四、办理材料
无
五、办理渠道
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兵团师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二)电话咨询:0991-96359、0991-12329;
(三)网站查询:https://www.xjbtgjj.com;
(四)微信公众号:“兵团住房公积金”智能客服。
注意事项:
(一)协议签约期间,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状态,如为非正常状态(封存、冻结、被纳入信用惩戒等),已签约协议自动终止。
(二)协议签约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约定提取额时,不予扣划。
(三)协议签约期间,办理大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笔住房贷款业务的,需先申请解除协议。
(四)当月签订协议,次月生效,资金于每月25日提取至申请人约定账户,提取金额不包含罚息。
(五)如办理过单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将单笔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注:目前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此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